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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創意設計中心

 

與外部單位合作透過電子化服務平台


推廣合作標的作業要點

v2007.08.07

 

壹、 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擴大電子化服務平台(以下簡稱本平台)之服務效益,結合外部單位資源建立合作機制,以利互惠雙贏,特訂定本要點。

 

貳、  本合作機制係指本中心主動與外部單位,或外部單位主動洽本中心尋求合作,並透過本平台推廣合作標的,若為外部單位係以個案方式委託本中心執行之計畫或工作,則不適用本要點。

 

參、  外部單位係指公部門(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所屬組織) 、非營利事業組織(產業協會或合法立案之法人、基金會)及私部門(一般公司、企業)

 

肆、作業方式

一、  本平台與外部單位的合作須有所依據,外部單位應於合作前來文(含電子公文)告知合作標的。

二、  凡公部門或非營利事業單位所提之合作標的,須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且有利本中心設計推廣專業形象,同意具名合作,合作條件為於本中心網站發布合作標的新聞稿。

三、  外部單位委託本中心執行之個案,依雙方簽訂契約內容辦理,倘不在該契約規範內,須利用本平台時,則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並付費。

四、  若外部單位為私部門,本中心原則上不同意具名合作;惟外部單位為本中心一向友好單位,推廣合作標的與本中心業務相關,且對本中心形象具正面效益者,則以個案簽核方式辦理。

 

伍、合作標的內容

一、  凡與設計、工藝、美學、創意、數位內容等相關領域之展覽、競賽、研討會、網路活動、研究調查等之線上推廣,且非營利性質,皆屬合作標的範疇。

二、  除上述領域外之合作,以個案簽核方式辦理。

三、  合作標的內容不得有違背法令、違反善良風俗或對本中心形象造成負面影響者,若於合作進行中,且上述情事者,本中心有權逕行停止所有合作活動。

 

陸、本要點經本中心執行長核定,自公布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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